不征求家属同意VS医院救死扶伤可免责,紧急情况

不征求家属同意VS医院救死扶伤可免责,紧急情况 [原创文章:www.666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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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10日)上午,..代表、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河南团全会上,谈及发生于去年的一起产妇跳楼事件时表示,最高法院回应社会关切,提出了一个意见: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征求病人家属同意(实施抢救),经过医院院长同意后,医院救死扶伤可免责。


不征求家属同意VS医院救死扶伤可免责,紧急情况


可以说,这个意见让许多有可能面临病人危急情况、其家属却难有作为的医护人员大大松了口气,毕竟,在我们面前,那些在患者危急状况时医护人员挺身而出,却由于家属的因素而引起医患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病患危及,家属却不配合

医院表示“很难做”


周强提及去年陕西榆林产妇跳楼的惨剧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去年8月,陕西榆林的产妇马茸茸,在待产期间多次要求剖宫产被拒绝后,因疼痛难忍,从医院5楼坠下身亡。院方出示事发经过的监控画面截图,声明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医院因孕妇签署《授权书》,强调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而家属却称“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是医院方未实施手术。尽管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但这个“罗生门”却足够让人们在法律层面和医院管理层面反思其制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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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去年医生抢救患者至遗失衣物、家属却要求索赔的事情么?去年9月,李某工作时突然昏迷,在急救中心抢救时,医护人员将李某的衣物剪断,并扔到抢救室角落,谁都没有想到,人抢救回来了,李某父亲却要求医生赔偿抢救时儿子损失的衣物、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损失。虽然最终医院答应赔偿,但这样的索赔也令许多医护人员心有所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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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调回到数年前,2007年11月,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某某难产,生命垂危,其男友肖某某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仅仅过了一年,就发生了与之相似的案例,但幸运的是由于医院当机立断,结果很好。2008年,德清县武康镇村民胡某的妻子接受剖腹产时,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孕妇子宫曾受创伤,因此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手术,以保住孕妇母子的性命。


然而胡某认为爱人身体一直很好,是医院在故弄玄虚,故而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医院的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进行会诊,但胡某仍不肯签字。针对这种情况,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孕妇实施了手术,最终产下一子,母子平安。


……


所以紧急情况下,医院到底可不可以救?

什么情况可以救?


病患垂危,医院的紧急急救却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取得家属认同,这样的案例相信远比媒体报道的多得多。医院未征得家属同意即进行手术、抢救的做法到底合法吗?医务人员是否可以自行采取医疗措施呢?


事实上,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早有规定。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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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其中,《条例》所言“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并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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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对其中对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时的紧急救治、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等焦点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规定。


《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五种情形内自行采取措施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将受法律保护。根据司法解释,下列五种情形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不需等患方书面同意,医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救治措施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上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将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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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在以上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该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时而不采取,或者该说明抢救措施必要性而未说明,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释》的出台,既保护了医生救死扶伤的担当,也约束了医生救治过程的不作为,对于规范医疗机构,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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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又一次提出,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不征求病人家属同意实施抢救,并且能免责以减少后顾之忧,这不仅是对辛苦奋战在抢救一线医护人员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缓解医患关系的有益探索。


许多网友对这个建议大大点赞,毕竟面对紧急情况时,医生的专业意见真的可以救命,但如果由于医生的救命举动而引起医患纠纷,实在是对真心救死扶伤医生的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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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很多网友虽然支持这个建议,但同样担心建议的落实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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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这条提议——

“紧急情况下,

在没有病人家属同意前提下,

医院经院长同意,救死扶伤可免责”,

你觉得如何?

请在下方留言,谈谈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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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曦文

综合来源:人民网、新华网、北京青年报、法晚网、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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